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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師出國研修計劃”實施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學校“人才強校”工作會議精神,提升學校教師隊伍學術水平,加快學校國際化進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學校近年來出國留學選派工作實際,決定實施“青年教師出國研修計劃”。

第二條 本計劃旨在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在三年內(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選拔200名左右青年教師到國外知名大學、學術機構進行研修學習,拓展學術視野,加快自身發展。同時推進學校與國外大學建立廣泛的聯系,開展經常性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條  本計劃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按照個人申請、學院推薦、學校審批、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程序組織實施。

二、研修類別與選拔條件

第四條  研修類別

研修類別為:高級訪問學者、訪問學者(含博士后研究)、攻讀博士學位、合作研究、進修人員等。

第五條  派出方式

派出方式分為國家公派和單位公派兩類。

國家公派指經學校推薦,列入國家選派計劃,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

單位公派指按照我校師資隊伍建設規劃選拔,經學校審批,由學校資助赴國外進行研修的留學人員。

第六條  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1.熱愛祖國,品德優良,身心健康,具有團結合作精神,有學成回國為學校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業務能力,學術思想活躍,有固定的研究方向和明確的學術目標。

3.具有一定的外語聽、說、讀、寫能力,能夠用外語進行本學科的學術交流。

4.申請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還須具備選派部門或接收方的具體規定。

三、計劃實施程序

第七條  制定計劃

1.學校制定3年出國計劃,各學院編制年度派出計劃(一定三年):以工科為主的學院以本單位45歲以下專任教師人數的8%推薦擬派出人員;以理學和社會科學為主的學院以本單位45歲以下專任教師人數的5%推薦擬派出人員,經學校評審批準后列入本計劃入選人員。入選人員和所在學院做好出國前期準備工作,保證人員按時派出。

2.列入學校“青年教師出國研修計劃”的人員,學校人事、外事部門和所在單位將努力創造條件,分期組織外語培訓和考試,并協助個人通過各種途徑積極聯系、落實國外接收單位。

第八條  派出渠道

1.本計劃資助人員的35%通過學校與國家留學基金委簽訂的協議派出(如:“全額資助”、“西部項目”、“青年骨干教師1:1配套項目”等國家留學基金委出國留學項目)。

2.本計劃資助人員的65%以單位公派形式派出。

個人聯系國(境)外接收單位并獲得對方資助,在收到外方的入學通知書或邀請信后,可向本單位提出單位公派出國留學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學校批準后,納入該計劃。

第九條  出國研修人員的派出

1.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相關政策派出。

2.單位公派留學人員按照“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辦法管理。

各單位應積極協助擬出國留學人員聯系國外接收單位,在收到外方邀請信后,及時做好工作安排,督促申請人按規定程序辦理派出手續。

3.列入本計劃人員在獲得資助資格后,應及時到人事處辦理有關資助手續。

四、計劃管理

第十條  出國研修人員須與學校簽訂《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出國研修協議書》,同時須安排具有一定經濟能力、具有講師以上職稱的我校教職工為其國內保證人。保證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負經濟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出國研修人員的國外管理

1.研修人員到達所赴國家后,應在一個月內向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報到,并將國外通信聯系地址及時告知所在學院及學校主管部門。在國外學習期間應每三個月向所在單位匯報國外學習工作情況。

2.出國研修人員留學期滿后應按時回校工作。學校一般不予延長留學期限,確需延長留學期限的,由本人在期滿前三個月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后上報人事處,辦理審批手續。學校最多批準延期一次,期限不超過一年。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按留學基金委規定原則上不得申請延長留學期限。

第十二條  出國研修人員回校后應以學術報告等形式向學院匯報工作,同時向學校提交書面總結、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等。

五、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  出國研修人員的資助政策

入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按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學校簽訂協議執行。

入選單位公派留學人員,按照學校50%、學院30%、個人20%的比例承擔出國研修生活費用。

第十四條  留學期間的相關待遇

在批準的出國期限內,發給其基本工資,享受住房分配待遇;超期及延期人員,學校停發工資并停止住房分配待遇等。

第十五條  入選國家、省部級、學校各類人才支持發展計劃的留學人員,其留學費用及留學期間相關待遇按有關計劃執行。

第十六條  每年一月份,學校總結上年度出國留學工作,對工作突出的學院給予表彰獎勵。同時按上年度回校人員的30%評選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對按期回校、成果顯著的優秀留學回國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具體發放標準為:

對以國家公派方式派出,受國家全額資助的回校人員一次性補貼人民幣8000元;

對以國家公派方式派出,受西部項目、1:1配套項目資助的回校人員一次性補貼人民幣3000元;

對以單位公派方式派出,受學校資助的回校人員一次性補貼人民幣5000元。

第十七條  學校從人才基金中每年預算30萬元設立“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基金”,每年評選若干項創新項目,已回國和即將回國人員均可申請,項目評審通過后學校予以資助。

第十八條  自2012年起,1965年以后出生人員晉升教授職稱,原則上須具有在國外知名高校或學術機構研修學習一年以上的留學經歷。

第十九條  學校希望留學人員以多種形式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學校的對外拓展貢獻力量。

學校鼓勵學有所成的留學人員邀請外方專家來校開展合作研究、講學、項目開發和技術交流,參加我校重點科研課題的攻關、研究工作,舉辦重要國際會議或全國重要學術會議及開展其他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鼓勵各學院、學科充分發揮優勢,采取交流、互換等靈活多樣的方式與國外知名大學建立長期培訓合作關系。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協助。

六、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計劃所需經費由學校人才基金列支。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參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及管理實施細則》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來源:人事處 http://rsc.xidian.edu.cn/news_detail.asp?ArticleI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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